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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倫, He, Jia 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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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與社會安全體系之良窳息息相關,在現今政府財政愈見困窘之情況下,世界各國對於退休制度均進行相關之改革,尤其在老年化與少子化衝擊之下,如何建構適當與合理的退休制度,實是政府不得不正視的課題。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行之已久,最廣為人知的變革即為1995年的退撫新制,近期則為2011年1月1日實施之改革,但是上述兩次修正,均屬對退休法制整體之改革,而國內對於退休法制中的重要制度卻付之闕如;尤其在現行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之下,有關退休法制中的傷殘命令退休制度是否應隨之有所修正,值得加以思考探究。 本研究藉由次級資料分析法與歷史文獻回顧法了解傷殘命令退休之立法意旨與制度設計理念,並藉由對政策主管機關人員、各機關承辦退撫業務人事人員以及適用傷殘命令退休制度之公務人員共計9名,從事深度訪談,並以Dunn W. N. (1994)及Poister T. H. (1978)所提政策評估6個一般標準,探討傷殘命令退休制度政策之實際執行情形是否有需要再次修正之必要。研究結果顯示傷殘命令退休之立法意旨為淘汰機關不適任人力,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惟其實施迄今卻開始與實際執行結果產生落差,並據此提出研究建議如下,冀能對退休法制提供若干參考: 一、傷殘命令退休制度之成就要件部分,應適時因應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並可設多元評估機制以資認定。 二、服務機關應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審慎評估其工作能力之有無。 三、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給與標準,可設置分類標準,而非一致擬制為相同年資。 四、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因果關係認定,可設置客觀專業之審查機制。 五、相關制度變革時,應舉辦座談會,加強人事人員素質,以維護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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