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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已成多數國家最重要的經濟櫥窗,而證券市場日漸國際化,其資訊的透明度已為普世要求。在證券市場,公開資訊不實將造成眾多投資人的損失,因此,如何要求資訊公開且真實,已成為各國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重點。 在證券市場,應公開資訊中,主要以各季的財務報告為大宗。而發生弊端之案件,亦以財務報告重大不實影響層面最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簽證,故會計師為財務報告真實表達的第二層把關者,亦為外部專家中最重要者。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應負比例賠償責任。但「比例」如何決定呢?由於其涉及各個不同個案及各不同過失者之責任比例分配,屬於動態的,故無法訂定一固定比例。本文經多方探討後,認為可以訂定「可調整因素」的原則,依該原則對於各個案分別予以調整增減各過失人員的責任比例。 對於財務報表不實而發生損害者,請求賠償時,其因果關係如何推定。本文針對美國、日本及我國實務判決予以分析說明,目前以美國之「詐欺市場理論」已漸為我國實務見解所接受。惟會計師部份,本文則認為仍應以「相當因果關係」加以推定。本文亦建議修改證交法第32條,且排除民法第185條之適用,以使「責任比例」不致成為具文。另建議成立「金融專業法院」,以提升法院審理證券市場相關案件。更建議在「金融專業法院」未成立前,可以透過專家參審,或「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會計師相關之責任,以做為賠償判決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