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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試圖探討日治時代臺灣人與朝鮮人的合祀靖國神社問題, 特別注意到在合祀靖國神社上不但日本人與臺灣人以及朝鮮人之間有明顯的差別, 而且臺灣人與朝鮮人之間也有差別. 旣往硏究只對植民地人之合祀問題分開考察, 而沒有結合兩個植民地人之合祀問題而綜合考慮, 因而沒有把握朝鮮人與臺灣人之間差別的眞正原因. 本文就是將兩個植民地人合祀問題結合而進行的實際上第一次硏究. 筆者首先對合祀者統計數字重新檢討, 發現1945年以前臺灣人與朝鮮人合祀者統計的錯誤而進行一些修正. 接下來集中探討爲何臺灣人最初合祀者在1943年出現而朝鮮人最初合祀者在1921年出現這個問題. 從原則來講, 合祀靖國神社本來沒有‘民族’(差別)規定. 所以不管哪一個民族, 只要適合合祀要件, 就應當要被合祀. 不過包括陸軍省與海軍省在內的日本政府沒有按照規定來處理合祀問題. 決定植民地人戰歿軍警是否合祀的過程裡面, 有三個主要行爲者: 第一是有權決定上申合祀與否的植民地最高行政長官(臺灣總督或朝鮮總督); 第二是實際決定合祀與否的日本陸海軍省; 第三是最終決定合祀與否的天皇. 圍繞1910-1911年在臺灣進行討伐土匪及生蕃過程中死歿的臺灣人巡査補24位的合祀與否問題, 在日本中央政府內進行一番激烈爭論. 結果陸海軍省同意合祀, 然後上申到天皇的裁決. 但出乎意外明治天皇沒有同意, 那24位臺灣人巡査補的合祀沒有實現. 1919年以前朝鮮的情況也一樣. 儘管適合合祀的朝鮮人戰歿軍警已經發生不少, 3.1運動以前朝鮮總督府或陸海軍省不肯將朝鮮人合祀靖國神社. 但3.1運動完全改變了有關合祀的日本政府態度. 包括鎭壓3.1運動當時死歿的憲兵在內的朝鮮人軍警之合祀從1921年開始實現. 《誠忠錄》以及各種報紙資料顯示, 1919年以前日本政府或朝鮮總督府對朝鮮人合祀問題並不主動ㆍ積極, 經過3.1運動, 他們才開始消除合祀上的差別. 筆者通過詳細的論證而得到如下的結論: 關于合祀靖國神社問題, 不同於部分日本人士的主張, 有明顯的民族差別; 可是植民地人的合祀與否, 不只是由總督ㆍ陸海軍省或天皇來決定, 植民地的政治社會變動如何也會影響到合祀問題. 這一點好好地說明臺灣人之合祀到1943年才實現, 而朝鮮人之合祀比臺灣更早(到1921年)就實現的眞正原因. |